《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9月27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非税〔2013〕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实《办法》有关内容,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财政票据主要是纸质票据。近年来,甘肃省财政厅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期盼,主动顺应技术进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在全省实行了财政电子票据改革。随着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不断推进,《实施细则》中的部分规定也逐渐难以适应改革和现实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明确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适应数字政府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全面实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要求,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处理好财政票据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衔接,取消不必要的和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证明材料的提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处理好改革和立法的关系,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较为充分,且基本形成共识的内容上升为规范性文件。三是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修改工作中保留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必要的优化调整。
2.《办法》对《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遵循修改原则,《办法》对《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内容,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管理流程进行规范。二是根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践,取消非税收入定额票据。三是明确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确定财政票据实行由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了证明事项、防伪专用品和收取票据工本费等内容,增加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领用单位办理领用证、领用票据提供便利的内容。五是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
3.《办法》对财政电子票据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办法》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二是明确电子票据票面要素和数据标准等内容,要求省、市(州)、县(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并通过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三是规范电子票据开具及传输有关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四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入账和归档,要求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
4.《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按照改革优化财政票据管理流程、更新管理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减少重复提供资料、减轻用票单位工作负担等原则,《办法》作了以下修订:一是取消证明事项,不再要求首次申领财政票据的单位提交政府批复文件、资质许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申领人仅需“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的违法情形。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要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三是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有关要求,删除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有关内容,财政票据由原有的“领购”改为“领用”,并对《财政票据领用证》具体要素进行了更新。
4.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了贯彻落实《办法》,省财政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做好《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全面准确认识和理解《办法》。二是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和《办法》的实施工作。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或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工作,将《办法》落到实处。三是继续深化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督促部分改革滞后地区加快改革速度。要求改革进展较快地区积极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和应用工作,尽快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流转、传输、报销、入账和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引导有关单位,特别是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依据。全省实行统一的票据管理制度,依照这一制度,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实现异地查验、异地报销。要使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切实便利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