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22号),明确了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根据国办方案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方案》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与省应急管理厅充分沟通、反复研究,厘清行政改革中应急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和市县实际状况,与中央陆续印发的综合应急救援方面的政策协同一致,参考外省相关改革方案,两次发文充分征求并吸收了省委深改办、省减灾委40个成员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经第11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主要内容
我省《方案》在国家《方案》总体框架下,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划分了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部分8个方面,对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明确。
我省《方案》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对全省性或跨区域、重点地区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省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其中结合省级部门工作实际,细化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级事权。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市县、甘肃矿区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确定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我省《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省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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