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措(一)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帮助各类科研主体用活用好有关激励政策,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甘肃省财政厅分类梳理形成了《甘肃省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措施》。
一、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
1.科研项目在预算编制时有哪些放宽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答: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9〕16号)规定,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研项目在预算编制时按照直接指出和间接支出两大科目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二是下放预算调剂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不再审批。
2.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怎样处理?(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答:根据《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办发〔2017〕5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安排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3.对于科研单位的横向经费管理如何要求?(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答:根据《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办发〔2017〕5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要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研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
二、科技奖励方面
4.我省在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有哪些奖励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答: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直通机制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8〕65号)。具体奖补政策为:
综合服务平台年度促成在甘转化落地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超额部分的1‰给予服务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30%可用于对个人奖励。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年度促成在甘落地的技术交易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评审为前5名的,按照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按政策规定用于开展技术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
对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企业,按照转化成果数量和取得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购买储备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产生较好效益的企业、行业协会,按照转化次年的综合效益指标进行评价,由省财政对前5名分别按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奖补由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评审。
5.我省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有什么奖励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答: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已有上述各类平台并按规定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资金由各平台管理部门核实后,从相应专项资金中予以奖补。
6.我省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什么奖励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行政处)
答: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规定,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对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资金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补助。
7.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奖励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答: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规定,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资金由省科技厅负责核实奖补。
8.我省对合作共建科研及科技服务机构有什么奖励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答: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规定,对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由省科技厅负责核实,并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9.我省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业化水平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经建处)
答:《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18〕85号)规定,重点培育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实施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等梯度培育措施,促进企业再科技创新方面持续投入,不断壮大。
10.我省在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经建处)
答:一是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根据省工信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9〕393号),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同一产品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新软件首版次)同一产品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获得中央保费补贴的产品,省级将对该投保产品的申报企业给予该产品的保险费2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是鼓励企业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根据省工信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8〕86号),对分别获得工业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产品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国库集中支付方面
11.我省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优化资金支付管理方面有哪些放宽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库处)
答: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库〔2019〕7号)相关规定,省财政厅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便捷政策:
一是落实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管理专业机构主体责任,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等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是根据教育经费管理规律和特点,教育主管部门和省属高校管理的奖助学金、来华留学经费、出国留学经费,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省属高校基建类项目(含基本建设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在高校内部已建立完备内部控制体系的条件下,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三是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承担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中的间接费用。
12.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公务卡结算有哪些便捷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库处)
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库〔2019〕7号)规定,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所发生支出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的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四、政府采购方面
13.我省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答: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要求,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采〔2017〕7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甘财采〔2018〕13号),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自行认定采购设备为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允许场外交易。二是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三是加快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四是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另外,《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库〔2019〕7号)进一步规定:
一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备案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二是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通过“甘肃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申报并标注“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通过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备案“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
14.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在转化为无形资产时有什么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处)
答:2019年,我省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印发了《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通知》(甘财资〔2019〕99号)。通知明确省级及以下科研机构、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无需报批,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办理相关事项。由科研单位、高校自行决定科技成果价格的确定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
五、支持科技人才方面
15.我省高层次人才分为哪些层次?享受什么奖励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行政处)
答:根据《“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省委领导小组发〔2020〕5号)规定,高层次人才主要指以下四类:
a类人才。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及先进集体团队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前五名获得者;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省科技功臣奖;省拔尖领军人才扶持培养对象;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b类人才。范围包括a类人才以外的省领军人才;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 “四个一批”人才;省级自然科学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三获得者;“陇原技能大奖”; “陇原工匠”获得者;中国500 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类人才。范围包括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入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优秀专家的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中国500 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d类人才。全职引进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
对全职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省内没有产权住房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a类人才中,院士一次性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其他人才一次性补贴标准为20万元。b类、c类、d类人才,一次性补贴标准为20万元。
16.什么是领军人才?我省领军人才享受的政策有哪些?(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保处)
答: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肃省拔尖人才培养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9〕48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40号)规定,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学风作风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效应突出,在我省科学研究、产业发展、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头作用的高层次人才,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组织选拔。
对入选的第一、二层次领军人才,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聘书,按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津贴补助。领军人才如已享受我省其他类专家津贴,可以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不再重复享受。同时规定,领军人才3年聘期期满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领军人才3年聘期期满考核不及格的,退出领军人才队伍。
17.我省“两院”院士每月的津贴标准是多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保处)
答: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40号)规定,从我省当选并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每人每月2万元(省财政负担1万元、所在单位负担1万元)。
18.我省博士生导师享受的津贴标准是多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保处)
答: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4〕37号)规定,博士生导师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19.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的津贴标准是多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保处)
答: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140号)规定,从我省受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工作满5年以上的人员(含中央在甘单位和非公经济)中,每年选拔一批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好、创造较高经济价值的优秀人才,特别是在推动精准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津贴。其中,已享受领军人才津贴等政府其他人才津贴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重复享受。
20.我省优秀专家的奖励标准是多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保处)
答: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甘发〔2014〕16号)规定,甘肃省优秀专家每3年评选一次,评选为优秀专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1.什么是拔尖人才?我省拔尖人才享受什么奖励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行政处)
答:拔尖人才是指从全省领军人才中遴选的学术水平较高、业绩突出、具备良好发展潜力的人才,实行个性化培养扶持政策,进行重点培养。拔尖人才培养扶持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人才办牵头负责。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肃省拔尖人才培养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9〕48号)相关规定,按照科学技术领域每人每年100万元、其他领域每人每年50万元给予资助,对有望入选“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最高额度300万元的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自主选题项目和聘请导师、合作交流、团队建设、高层次学术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由拔尖人才支配使用。
22.我省对引进人才有什么奖励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行政处 科技文化处)
答: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规定,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省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人才“服务卡”等优惠政策。愿意在我省长期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专家公寓或周转住房。鼓励用人企业为引进人才购买医疗等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各市州财政预算。
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23.我省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综合处)
答:根据《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办发〔2017〕5号)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9〕16号)规定:一是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在扣除科研项目所需水电暖气房租场地仪器设备使用费和有关费用后,余额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二是允许科研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
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联系人及pg电子麻将胡了单机版的联系方式:
科技文化处 张树榕 8891358
行政处 毛奕春 8891170
经济建设处 陆向鹏 8891184
国库处 吕琰 8891308
政府采购监管处 高进 8899962
国有资产管理处 徐继之 8891020
社保处 田慧 8891365
综合处 张宇 88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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