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推进财政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如对本指南有疑问,请与庆阳市财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顺化东路1号,邮编:745000,电话:0934-8687910)。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领导、机关职能、机构设置、pg电子麻将胡了单机版的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三)月度和年度全市财政收支情况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四)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发行等信息。
(五)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监管处理处罚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七)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庆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本机关将通过庆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czj.zgqingyang.gov.cn)、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一)受理机构
向庆阳市财政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联系电话(传真):0934-8687910
通讯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顺化东路1号 庆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450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
向庆阳市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庆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页面“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庆阳市财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pg电子麻将胡了单机版的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特别提醒: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庆阳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页面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提交《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四)受理时间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办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或者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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