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级预算举借债务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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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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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23号)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市县级政府债务需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且只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省政府核定我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72377万元,其中当年新增政府债务2亿元,当年支出时已按程序汇报市人大常委会调整预算。
2016年,全省政府债务限额尚未核定,我市举债限额待省政府核定下达后,将及时汇报市政府,在限额内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申请省财政厅代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到位后,严格按照程序汇报市人大常委会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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