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庆阳市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庆阳市财政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成立庆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庆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本局信息中心),负责市直财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工作,建设管理信息载体平台。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pg电子麻将胡了单机版的业务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审核和加载。
第四条 各科室(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新联络人名单。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公布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内容
第七条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八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本单位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六)主要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资金支付、招投标活动等各项财政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pg电子麻将胡了单机版的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七)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投诉事项;
(九)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票据查询等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下列政府财政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财政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财政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财政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财政部门的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
第十一条各科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财政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解密的政府财政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二条文件签发时,必须在发文稿纸中注明信息公开属性,属性由各科室(单位)根据实际签注公开意见,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文件印发时版记部分须注明公开属性。市财政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并由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印发的文件,版记部分必须注明公开属性。
第三章 政府财政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根据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庆阳市财政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czj.zgqingyang.gov.cn
(二)有关宣传资料;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新闻媒体;
(四)财政法规汇编;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政府财政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科室(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及时通过第十三条规定方式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政府财政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财政信息,各科室(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在信息制发过程中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科室(单位)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信息制作科室(单位)留存一份;信息中心备案一份;局办公室留存一份。
(二)信息制作科室(单位)负责人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信息内容经信息制作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批准签字后,报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审查备案,信息中心同时在《信息公开登记簿》上登记。
(四)信息制作科室(单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财政信息重新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二十条已主动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财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的。信息原产生科室(单位)在接到更正申请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应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统一登记,并于当日内交由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科室(单位)接到的有关申请,应按规定及时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登记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相关承办科室(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应当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pg电子麻将胡了单机版的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相关科室(单位)及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府财政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信息,应按规定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缴局财务室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成本费用。
第五章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总结
第二十七条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提供科室(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局门户网站公布本局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庆阳市财政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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