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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8-06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县区财政局:

      为了促进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民生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检查范围:2009-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财政补助我市各县(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各县(区)资金的筹集、配套、管理、拨付、使用情况。

      检查对象:各县(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涉及到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可延伸到各县()财政部门。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由市财政局监督办、社保科,整合市、县两级财政监督检查力量共同开展,具体采取各县区财政局全面普查和市财政局重点抽查的方式。各县区财政局要组织对所有涉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机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财监办。市财政局在总体了解、全面筛选后,按照不低于县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总数的20%和不低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0%选取重点单位和重点子项目,对包括县本级在内的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扩大检查覆盖面。

       三、检查内容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市财政补助各县(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资金到位情况;

      (二)各县(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制度规定执行落实情况;

      (三)各县(区)配套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将相应资金拨付相关医疗服务机构情况;

      (五)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六)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是否存在专项资金截留、滞留情况;

(九)违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其他问题。

       四、检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

      (四)《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

      (五)《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

      (六)《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七)《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八)财政部等部门其他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文件。

(九)《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032号);

(十)《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10118号);

(十一)《关于印发<庆阳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庆市卫办发〔2010128号);

(十二)《关于印发<庆阳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细则>(试行)和<庆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市卫防发〔2010243号)。

       五、检查时间安排

      (一)各县区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汇总有关情况后,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突出对检查地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模式等总体情况的总结、检查发现问题的剖析以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630日前,将检查报告和检查报表(详见附件),报市财政局财监办和社保科。

      (二)市财政局在各县区报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检查面对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形成全市检查报告。715日前,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有关处理处罚文书报送市财监办、社保科。对不属于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问题,应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六、检查要求

      (一)各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的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开展检查工作,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和要求,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要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开展检查核实工作,按要求填报并及时报送有关工作报表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普查和市重点抽查发现的违反规定,滞留、侵占、截留、挪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以落实,把专项检查工作与加强财政资金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与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惠民政策结合起来,促进监管责任到位,推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规范进行。

      (二)市财政局在各县区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重点抽查对象,组织专业检查人员,深入一线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既要掌握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总体管理使用、有关政策制度执行等情况,也要落实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个体情况。涉及到发放或补助到具体单位或个人的,要适当选取样本,随机进行实地查访,落实资金发放或补助情况,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三)在检查过程中,如遇政策制度或其他重大问题,有关单位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动态报告工作动态和进度情况,随时向市财政局财监办和社保科反映。检查工作情况以及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市财政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附件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

      附件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统计表

      附件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

 

 

                            

 

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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